创业担保贷款申报
株洲市创业担保贷款是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由人社部门受理贷款申请,委托担保机构办理担保手续,经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合伙)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就业人数,每人最高10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贷款期限: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如到期确有资金需求需延长的,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贴息政策:茶陵县、炎陵县(贫困县)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株洲市城区和株洲县、醴陵市、攸县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一、 事项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申报
二、 设定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
2、《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05号)
3、《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株财社[2009]26号)
4、《转发财政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湘财金[2014]8号)
5、《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
三、 申请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属于下列对象之一的,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处于自主创业状态、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或留学回国学生,服务期满5年内大学生村官,不包含成人教育和再职培训);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
(7)返乡创业农民工;即有转移就业经历并在湖南省内创业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应提供以下转移就业经历证明之一: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转移就业证明等。
(8)网络商户;即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信誉良好、平均月营业额达到3000元(含)以上、注册IP在株洲市内的电商。已创办实体或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兼职从事网络经营的,不属于于网络商户范围。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合伙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如幼儿园,诊所,咨询、培训机构,事务所,种植、养殖合作社等),并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组织者组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50%的经济实体。其中组织者必须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代表。
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合伙创业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应满足以上贷款记录要求。
(二)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 办理材料
A、个体经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准备资料(一式三份)
1、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户口本(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4、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5、贷款申请书(法人手写签名并按手印);
6、创业项目计划书;
7、符合申请条件的身份证明;
8、经营场地租赁合同;
9、人民银行征信证明(以户为单位);
10、结婚证(已婚)复印;
B、合伙经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准备资料(一式三份)
1、合伙经营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合伙营业执照(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3、贷款申请书;
4、创业项目计划书;
5、职工名单;
6、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正反两面);
7、所有合伙人的九类身份证明;
8、合伙经营证明(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
9、授权书(合伙人授权给谁人办理此项贷款附身份证复印件,声明债务共同承担),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经营场地证明(场地租赁合同、土地证明等);
11、人民银行征信证明(未婚以户为单位,已婚提供夫妻双方);
C、小微企业经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准备资料(一式四份)
1、小微企业审批表
2、贷款申请书;
3、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或有关部分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4、企业简介(企业盖章);
5、经营场地证明(场地租赁合同);
6、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7、法人身份证、户口本(主页及本人页)
8、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正反面)
9、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身份证明:
10、企业与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11、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12、职工近月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企业盖章);
13、人民银行贷款卡,企业信用报告证明;
1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 办理流程
前台受理→反担保手续办理(①房产抵押 ②存单质押 ③公务员信用保证)→向银行发放担保函→银行通知发放贷款。
六、办理地点
1、株洲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创业指导服务科(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6号市人社局2号楼12号窗口)
2、株洲市各县(市、区)就业服务窗口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八、联系电话
0731-28681590/28681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