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就业创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3字体[ ]

株人社发〔201723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及补贴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发放对象为株洲市已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市本级参保人员社保补贴由市本级发放,市本级财政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县市区参保人员社保补贴由各县市区发放,同级财政负责补贴资金筹集。

二、补贴期限和标准

1、补贴期限。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补贴标准。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其中“4050”以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其当年实际缴费基数的12%6%给予补贴;“4050”以下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其当年实际缴费基数的8%6%给予补贴。

3、补贴依据。“4050人员的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依据,认定时间结点为每年1231日;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

三、补贴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1、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适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社保缴费银行出具缴费回执单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离校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社区签订的灵活就业协议书、个人银行账户、《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社区对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签字确认后报街道复核。

3、街道对社区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盖章确认后将纸质资料与电子台账于每季末20日前报县市区就业局和市就业处审批。

四、资金拨付

各级人社部门应将通过审核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享受情况在人社部门官网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将按规定于下季度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补贴享受情况各级人社部门应及时在《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中予以记录。

五、台账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将缴费凭证复印件交社区留存;街道社区应及时做好台帐登记和其他就业援助服务工作。

附件:1、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

2、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汇总表

3、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花名册

4、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贴花名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17年4月5日


附件下载:株人社发〔2017〕23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