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1111111/2013-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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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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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监督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内设机构(包括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和统计资料;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要件目录及审批结果;
(五)办事的程序和时限;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
(七)咨询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电话;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九)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公开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会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clcunn.com;
(二)株洲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公开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科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